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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以物抵押时债权人应考虑的问题都有哪些

 刘润民,北京市债务清偿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什么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以下跟大家解释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不同。

一.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性质不同

表现为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是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与企业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可以收回本息;而所有者权益则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包括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对投入资本的运作所产生的盈余的要求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二.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偿还不同

表现为企业的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而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在企业经营期内无需偿还,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定支付股利,其他企业按照企业最高层管理机构的决定分配利润。

三.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享受的权利不同

债权人通常只有享受收回本金和按事先约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权利,既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企业的所有者通常既具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业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

关于以物抵押时债权人应考虑的问题都有哪些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现实中有的债务人想要以物进行抵押,那么这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接下来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确定抵押物是否为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我国的《担保法》中明文规定,一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的,该抵押即无效。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收受人应认真核查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的确权公证,以便准确认定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关系,以便及时排除无效抵押物的隐患。

二、抵押物是否是合法的财产

房屋、汽车、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合法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收回欠款时,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轻松地实现;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文物、稀有动植物、黄金等,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将抵押物交国家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抵押权人再以其价款清偿债务。

三、实行“多退少补”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价值,收款人在得到清偿后,应将清偿后剩余的价款如数返还给抵押人,即为多退;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收款人在清偿前或是在获得清偿后,仍有权要求欠款人就短少的部分履行未尽的债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确定抵押物是否为欠款人或第三方占有或所有,谨防欠款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实践中,有的欠款人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以根本就不存在或是以他人的财产提供抵押。当收款人前去实现抵押才被告知,这些“抵押”根本就和那些所谓的抵押人无关。有的欠款人甚至提供假汇票、假存款单、脏物作为“抵押物”,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收款人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性措施,以避免财产损失和确保债权的实现。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以物抵押时债权人应考虑的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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