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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切实抓好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税务局、中行长春分行《关于切实抓好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抓好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继续组织清理“三角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15号)精神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实现工业经济基本好转的要求,在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要切实抓好全省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工作,继续巩固治理整顿的成果,支持经济稳定增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处理积压产品和积压物资 
  挖掘资金潜力,盘活资金存量,是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缓解我省资金短缺的根本出路。因此,必须把着眼点放在挖掘内部资金潜力,盘活现有资金存量上。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今年清仓挖潜、盘活资金存量指标总计为50亿元。其中:工商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加速4%;国营工业企业(含物资供销企业)产成品、发出商品和应收预付货款压缩15%,活化资金15亿元;国营商业企业压缩商品库存、活化资金2亿元;供销社系统活化资金1.9亿元;外贸企业活化资金0.7亿元;建筑企业活化资金0.4亿元;粮食企业活化资金30亿元(分专业银行、地区和行业的挖潜任务见附表)。按照实物量进行考核的目标,主要是对上年末超储积压的产品(商品)和物资至少要压缩20%。其中,对全省经济影响较大的主要大类品种要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优先解决。主要是:钢材年初库存8.5万吨,压缩1.7万吨;解放牌汽车年初库存1.7万辆,压缩0.4万辆;化肥年初库存9.6万吨,压缩2万吨;煤炭年初库存157.2万吨,压缩30万吨;黑白电视机年初库存13.2万部,压缩2.6万部;手表年初库存67.1万只,压缩14万只;自行车年初库存8.2万辆,压缩1.6万辆;胶鞋年初库存631.1万双,压缩125万双;棉布年初库存2,487万米,压缩500万米;滋补药年初库存29.4万箱,压缩6万箱。其他品种,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银行也要结合具体情况,按照压缩目标逐企业、逐品种落实压缩任务,并落实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帮助和督促企业开展处理积压产品(商品)和物资活动,特别是地方产品销售。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展销会、定货会、洽谈会、交易会、物资交流会、地方工业品市场,组织工业品下乡等,为企业提供多种方便。各企业要扩大销售队伍,千方百计在“卖”字上下功夫,积极推销产品,活化物资储备。 
  清仓挖潜要采取积极鼓励政策。工业企业推销滞销、积压、长线产品,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均可实行销售承包。销售承包应公开进行,承包者以本企业职工为主,承包费的提取比例,可按推销产品的难易程度、价值大小、数量多少等提取收回货款的1-3‰。承包费计入销售成本,经当地财政和劳动部门批准,银行可以支付现金。工业企业向省内商业、供销、物资等从事流通的企业销售产品,不能提取销售承包费,但商业企业收购地产品时,生产企业可以支付给收购单位一定数额的广告宣传费,对外地工商企业积极帮助推销地产品的,应给予优厚的奖励。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对已积压半年以上的非储备性地产工业品也可实行专项销售承包。承包费提取比例,在省内销售最高不得超过销售回款额的3‰(零售企业可适当提高),销往省外最高不得超过9‰。 
  清仓挖潜活化的资金,一部分留给企业使用,一部分适当集中,用于支持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为了推动挖潜工作,银行实行“三挂钩”,即挖潜同新增贷款规模挂钩,完不成任务的企业,不增加新贷款;挖潜同技改贷款挂钩,压缩产成品库存收回的贷款,经批准可以拿出一部分发放技改贷款;人民银行贷款分配同挖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没有完成挖潜任务的专业银行,人民银行相应扣减新增贷款指标。对企业积极开展清仓挖潜工作,完成压缩产成品(库存商品、物资)任务好的,可在年内退还加收利息,按季考核,年末以前兑现。对经过加工改制或降低价格可以销售的产品,其加工改制的费用和削价处理的损失,企业应及时消化处理,不准挂帐;如果这部分费用和损失金额过大,企业当年消化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在明年六月末前消化处理完。在规定的消化期限内,银行对这部分损失占用的贷款不予加息。对由于损失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适当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二、继续组织清理企业相互拖欠的货款 
  清理企业间拖欠款,是压缩三项资金占用,盘活资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继续组织好这项工作,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清理企业间拖欠款40%,使结算资金占用比一九九○年末降低15%。对去年全国范围清欠中应付未付的拖欠款的清付工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结束。“双清”工作要和组织财政收入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收回的销货款,必须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首先缴纳拖欠的税款。 
  今年清欠要突出抓好重点行业(石化、机械、纺织、冶金、轻工、建筑等)、重点产品(汽车、拖拉机、粮食、铁合金、炭素、农膜、糖、葡萄酒等),以及重点拖欠款项(即去年全国清欠中应付未付和被无理拒付的拖欠款)。省里要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交叉清欠活动。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内部的清理拖欠款。各级银行要继续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清欠工作。各企业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催收货款的专业队伍,利用登门催收、信电通知等方式,逐户落实催款工作。 
  对企业清理拖欠款工作要实行鼓励政策。对企业清欠收回的资金按减少银行贷款的月息,一次性提取15-20%用于奖励清欠有功人员。奖金来源,原则上由企业留利解决,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批准,也可进成本列支。 
  三、切实抓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务院提出的“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抓好我省产业、产品和行业结构的调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技术、物资、资金上积极支持质优价廉、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尤其是对新产品开发好的企业,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其开发必需的资金,集中支持产品结构调整。对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加快组织结构调整,可采取兼并等办法,促使其调整生产、偿还债务,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对不还旧帐、靠欠债得到原材料、设备的企业,债权人有权按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调度(1991)122号)规定停止发货。 
  四、切实整顿好社会信用秩序 
  目前,企业赊销、代销、寄销的情况比较普遍,缺少合法的合同和规定性的协议,销货款不能按时划回,商品销售秩序混乱的现象还非常严重。因此,必须加强执法工作。各级司法、工商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积极开展重信誉、守合同、讲商业道德的教育,切实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正之风。要严肃结算纪律,对赊销、代销、寄销的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必须规定产品销售、保管和结算方式,建立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制。对在全国范围清欠中应付未付的拖欠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银行负责扣款,并从一九九○年十月十一日开始,每天加罚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时偿还给被拖欠的企业。经执法机关裁定的企业应扣、应罚款项,银行要立即办理。对转移账户、逃避扣款和罚款的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要清理其帐户,并取销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资格。对企业提出拒付、退回的托收凭证,开户银行要指定专人审批,并实行信贷、结算部门领导负责制,严格把好审批关。凡属“走、死、逃、亡”无人认帐的应查清责任,按财产损失逐级报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尽快研究解决,防止出现大量的财产损失。 
  五、努力处理历史挂帐,防止发生新的资金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资金损失挂帐,降低了自有资金比例,一方面使企业资金紧张,支付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增加了对贷款的需求,加重了利息负担。存在这类问题的企业,要把处理资金损失纳入新一轮承包合同中进行处理。同时,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再发生新的挂帐。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督促、协助企业做好处理历史挂帐工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有关处理历史挂账的规定,审计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银行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企业积极处理历史挂帐要实行鼓励政策。二轻企业一九八○年以前挂账占用的贷款,可以计息不加息,确有困难的暂缓收息;对一九八九年以前的挂帐,要认真落实处理计划,抓紧处理,在三年内处理完毕,在计划处理期限内,银行可以不加息;一九九○年发生的亏损挂帐,力争在今年内处理消化。对不积极处理历史挂帐,或继续搞虚盈实亏、发生挂帐的企业,银行停止增加新贷款,并对已挤占的贷款按规定加息。在认真处理资金损失挂帐的同时,要抓好专用基金超支的清理工作,坚持新提的专用基金先用于弥补超支后安排支出的原则。 
  六、狠抓扭亏增盈,制止虚盈实亏 
  经济效益低是目前我省突出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在“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亏损企业实行蹲点包户,逐户核定真实亏损额度,层层落实亏损企业扭亏承包责任制,把压缩亏损面,减少亏损额的各项指标、措施落实到企业,切实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进入良性循环。 
  各类企业,尤其是已发生亏损的企业都要通过活化物资、挖掘资金潜力等方法加速资金周转,并通过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等措施增加盈利,冲抵亏损或减少亏损程度,提高经营效益。 
  各级银行要灵活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开拓新市场,促进扩大销售,降低资金占用水平。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发生新的亏损垫款。对新发生亏损的工商企业,凡属预算内企业的计划内亏损,要在三个月以内予以拨补,三个月内弥补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开出期票或出据担保。对财政部门不认帐的,银行要管紧管严贷款,直到停止增加新贷款;预算内企业的计划外亏损以及预算外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发生的亏损,无法落实弥补来源的,银行要与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量,限期扭亏,对于扭亏无望的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对国家计划内的政策性亏损进行补贴,对一九九○年以前应补贴款,必须抓紧落实补贴额度,并于一九九一年上半年按月拨补到位;从一九九一年起,要严格按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补贴计划拨补,不再发生新的欠拨款项。 
  七、完善企业自有资金补充制度 
  目前,企业自有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比例较低,企业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较为普遍,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要积极采取措施,坚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继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0〕41号)规定,企业从发展基金中提取25-35%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各级政府、部门和银行要监督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因国家和省调整价格,企业库存材料增值部分,全部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因产品调价而增加的盈利也主要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建、技改、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于按规定积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安排,对于该补不补,或能够多补反而少补的企业,银行要扣减同额贷款。新建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铺底资金,坚持谁上的项目谁拿钱的原则,没有达到30%铺底流动资金的,国家和省不予批准立项,银行不予贷款。今年要继续坚持“谁投资,谁还款,先还款,后新建”的原则,掌握和分配基建资金。积极清理拖欠工程款。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待国家正式文件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严格执行,逐步建立起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 
  八、切实加强“双清”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事关经济全局。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专人抓这项工作,把这项工作真正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尽快抓出成效。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在去年基础上,已经作了重新调整和分工,各地政府也要建立领导小组,已经撤并的要恢复,并尽快配齐领导小组成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落实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要深入基层,抓好典型,推动全局。要建立调度制度和报告制度,做到逐级调度,逐级报告,按照“双清”任务进度要求,按月反映和考核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清理“三角债”办公室报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来源: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1860083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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