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张哲源

1354403230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海关滞纳金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15日 来源: 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http://www.yxjdjfls.com/
  海关滞纳金
  海 关 滞 纳 金 是 海 关 对 未 在 关 税 缴 纳 期 限 内 履 行 关 税 给 付 义 务 的 纳 税 人 采 取 的,在 征 收 关 税 税 款 以 外 另 行 课 以 应 纳 税 额 一 定 比 例 的 货 币 给 付 义 务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滞纳金的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联系电话:13544032301

全国服务热线

135440323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