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无效债权转让有关问题
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以下限制:
哪些债权转让情形是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例外情形,即有些债权转让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哪些债权转让情形是无效的”以及“哪些情况下的债权转让无效”的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债权的转让,对内、对外,也就是对受让人和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债权人在进行该活动时,最好是依法进行,否则很容易引起纠纷。如果您不小心遇到了债权转让纠纷而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的话,建议您不妨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来帮助您。
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
可以先协商再调解最后起诉
2012年9月,原、被告系同一单位上班的同事,被告吴某向本案原告借款12万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原告同意借款,当日原告从工商银行取出现金6万交于被告、其余6万原告通过银行卡转帐到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亲笔书写的12万元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2分,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
2013年5月15日接案后,本律师迅速搜集相关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到法院立案。2013年6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庭审,法院确认被告2012年9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5万元的借条属实,有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字的借条为证,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口头约定的2分借款利息应受法律保护。
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从2013年某月某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本金之日止。本案民事执行阶段现已终结。当事人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当事人顺利拿到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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