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的重要构成要件。
债权人与公司未约定由谁还债
公司分立后对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分立后的公司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虽然一般来说还应该对债务承担进行分配,但是如果有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处理的话,债务就由两个公司共同承担,依其所得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所有的约定都只对两家公司有效债务人向任意一家公司主张债权的,该公司不能以不负担全部债权进行对抗。在偿还债务之后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债权人与公司约定由谁还债
这一般是债权人积极实现债权的后果。在公司分立前,债权人与分立前的公司就债务承担进行商议,约定债务由那一家公司全部清偿或者按份清偿。按照法律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债权人只能向约定中的公司请求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