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诉讼
文章列表
什么叫执行终结?法院执行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正确处理方式

 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叫执行终结?法院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1、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若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则执行终结.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主体消灭则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即不存在,故应终结执行。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限于公民。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法院执行时灵活掌握。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正确处理方式

  核心内容: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了,那么怎么可以做到正确的处理方法呢签收催收通知,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自愿还款等等。下文将进行详细的分析,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你。


  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为您推荐:


  ■ 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 债权债务中诉讼时效的内容


  ■ 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办法


  ■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什么叫执行终结法院执行,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正确处理方式


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1860083858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083858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