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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 公司债务诉讼法院给不是法人的股东下传票合法吗

  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是存在争议的,我认为: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间的关系。

第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

第二: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向来是有争议的。我想楼主的问题也出于此。我国通说认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其实通过这句话就可以把所有的问题给解决了,下面详述。

第四:中止和中断的概念。简而言之,中止是客观的,而中断是主观引起的,即中断必须是积极的行为,如积极的起诉、仲裁、请求等。中止必须在诉讼时效结束前6个月提出,中断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其次,根据上述的几个概念,保证期间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的概念是控制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保证的期间,如保证期间是6个月,那么债权人必须在6个月这个期间内提起两个诉讼,第一个,主债务的诉讼;第二个,保证的诉讼。如果6个月以后才提起诉讼,则针对保证人的保证即以消灭。如果6月内提起诉讼,则保证人不能免责,此时的保证期间实际作用已经结束了。

同样,因为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一般保证人可以就此理由抗辩担保权人,而在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必须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已经判决了,判决送达生效后,即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了。此时有两种方式请求清偿债务,第一种,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者经过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清偿;第二种,债权人可以直接凭借该判决书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直接请求保证人清偿。

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只能也必须先提起主债务的诉讼。这也是楼主的疑问,可以看到的是,主合同诉讼时效在前,而且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是处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即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到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这段时间提起,否则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保证消灭。

此时可能产生中止和中断问题。即,因客观情况导致的中止,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也可能导致因主观问题导致的中断问题,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了针对债务人的诉讼,此时,保证期间其实就没有意义了,只有主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提起了诉讼后,又撤诉,那么将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年期间。

根据法理,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算点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因为一般保证合同的先诉抗辩问题,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将直接导致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期,既然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当然产生中止和中断的情况。

我想到此,楼主应该明白了吧。如果还不明白,

把几个法条详细阅读几遍,我想其义自现。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解释:

3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5、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通过上文知道,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确定,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二者时间是不一致的——这里实际上是立法的逻辑矛盾之处,是有待完善的。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公司债务诉讼法院给不是法人的股东下传票合法吗

一、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公司债务产生的必然性:

1、生产经营与债务同行

公司的资本金是生产资料与流动资金,而规模生产的运营,债务就跟踪而至。其资金通过贮备、生产、销售、结算、分配等环节资金流向企业,流出企业,再流入企业,再流出企业循环往复,不停地不同形态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穿行。公司的运营资金、资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组成必然是债务资金。如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级资质房屋总承包施工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盈余公积为注册资本的25%即7500万元要求,年度竣工的工作量为15亿元以上,就此经济标准而言,产值150000万元,自有资金37500万元,其它债务或结算资金就应当为150000-37500=112500万元,如此状态下的资产负债率即为75%,就是运用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资金是债务资金。如果公司还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那么,资产负债的比率还要升高;如果企业通过结算工程款收入,可以充分收回工程进度款结算资金,那么,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也可以下降。

2、吸收债务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⑴公司为了完成既定的生产目标,流动资金不足时,举债可以保持生产的正常。

⑵公司为了更新改造设备与装备,资金不足时必然想到融资,或融资有相当的优惠待遇时也会主动吸收融资,更新或购置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效率,还可以减轻职工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与费用。

3、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发现并经过决策在主营业业务以外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或大生产规模进行市场规模扩张,自有资金不足时,必然会举债。债务资金对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确有着众多的好处,用好债务资金对国家、对企业、对债权人都有深刻的意义。

二、公司债务诉讼法院给不是法人的股东下传票合法吗

不合法,需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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