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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登记请求权—兼析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论抵押登记请求权—兼析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论抵押登记请求权

—兼析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张延岭

一、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概念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抵押登记请求权是指登记权利人对于登记义务人所享有的要求其协助进行抵押登记的权利。抵押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配合进行,任何一方拒绝进行登记,登记过程就不可能完成,也就不可能达到抵押登记的效果。为使登记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应在当事人之间设置一定的权利义务,登记请求权便由此而生。

我国《担保法》规定,对于以其它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对于以城市房地产等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1条又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我国是将登记视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在未经登记之前,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但是,若双方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后,债务人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债权人如何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可否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呢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又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可见,我国法律认为,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一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并非违反合同义务,且不负违约,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赔偿的法律基础则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王利明在其著述《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中对此这样阐述:“……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从而应当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而不是合同。”可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拒不协助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债权人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债权人若想要求继续办理抵押登记,还缺乏法律的明确支持。

二、关于适用我国法律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探析

笔者认为,在抵押合同不经登记即可生效的场合,若双方自愿约定办理登记,则登记请求权便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对此,应毋庸置疑;但对于法律规定非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的情况下,登记请求权是否存在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又是什么呢如何解决我国目前的司法困境呢

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途径可解决上述司法应用中的困难。

1、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但关于双方进行登记的约定条款独立有效。主要指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约定有登记条款,但实际尚未进行登记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虽抵押合同不生效,但关于进行登记的条款独立生效。合同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是相对独立的;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生效条件的生效,应严格分开。抵押合同因尚未登记,尚未生效,但关于该合同应登记才能生效的约定确是有效的,否则,抵押合同如何产生效力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又如何实现此外,即使合同未约定登记,因法律规定非经登记不能生效,应视为抵押合同中已自然包括登记约定,当事人当然亦可行使合同请求权。

2、未经登记,抵押合同虽未生效,但可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的法定权利依法行使登记请求权。不论抵押合同是否约定进行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抵押合同未曾生效,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抵押权人具有请求抵押人协助抵押登记的权利,抵押权人负有协助抵押权人办理登记的义务。此登记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非合同义务。即不论合同中有无约定,抵押权人皆可依法行使。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据此规定,结合诚信原则,应可行使法定登记请求权。

3、未经登记,只能导致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债权人可依据抵押合同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登记仅为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我国担保法将登记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未严格区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应立法修正。

三、关于立法修正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从而明确赋予当事人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思考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二种观点皆有道理,亦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宜采纳第三种观点。下面试对此浅析。

首先,应该正确认识抵押权的本质。抵押权实为一种权利,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或依约定而享有的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抵押权的性质,究竟为物权,抑或债权,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但一般对其物权性是肯定的。主要理由为其具备物权的法定性、追及性、对世性等特点。

其次,应该充分认识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设立抵押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债权行为,仅为设定取得抵押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应该正确理解抵押登记的法律意义。众知,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物权的得失变更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抵押权的对世效力即来源于登记。而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设立抵押权的合意,它是双方间的行为,是不产生对世效力的。因此,从抵押登记的法律价值看,在抵押登记主义条件下,抵押登记应是对抵押权利的公示,实为物权登记,而非抵押合同登记。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该条款的文意看,此处的“登记”,实指抵押物或抵押权的登记,而非抵押合同的登记。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抵押登记行为和抵押登记合意行为。对于必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双方达成的登记合意是有效的,不登记只能导致抵押权的未能设定,但不能以此否定登记合意的效力。

综上,笔者认为,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应严格区分。抵押合同生效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抵押权的生效则意味着物权对世效力的产生;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抵押权的成立,登记才可产生抵押权的设定。因此,在抵押登记主义条件下,登记应为抵押权成立的条件,而不应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则应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借款都会有借条或者是债务合同,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该留下相应的证据,证明借款和被借款,防人之心不可无,防止以后欠钱不还的情况发生。但是如果没有借条,和其他相关合同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

  借贷关系没有借条,并不妨碍起诉。一般来讲,起诉只需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了,借条作为其中的证据,是不影响起诉的,但是可能对最后的判决产生影响。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相关规定

  1、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通知。

  4、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三、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以上就是小便为大家介绍关于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签订一份正式的协议,主要目的还是留下一份证据,减少未来出事的概率,多一份保障。也为自己以后避免了许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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