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追讨
文章列表
借钱给别人不还怎么办 如何追讨欠债 国内非金融债务如何追讨?

 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钱给别人不还怎么办 如何追讨欠债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但是借钱不还的也大有人在,为此很多人告上法庭打起了官司。在这种趋势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了解清楚借钱给别人不还怎么办,是不是除了诉讼就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追讨欠债了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欠钱不还是常有的事情,对此,最好的办法是上诉,怎么获得诉讼的胜利就成了是否能要回债务最关键的事情。那么怎么做才能让诉讼更有保障

一、借钱给别人不还怎么办

如果准备走司法途径,那么首先要准备的是诉讼材料,而其中对诉讼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证据。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据:

欠条,一般来说,用于讨债的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欠条,它出自借钱一方之手,有对方的签字,作为书证,极具效力。

人证,案件审理中,对方可以对己方证据进行质证,为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万无一失,找到人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钱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那么可以找到这些人对债权进行证明。

对方财产证据。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钱,但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处。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权。

二、有欠条一定能胜诉吗

欠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是起诉最有力的证据。但是不是有了欠条就一定会打赢官司呢答案是否定的,欠条之所以是有力的证据,主要是因为能直观有效的证明对方确实有借钱未还这一事实,但是如果欠条写得不规范,让对方有空可钻,失去了证明力,就不一定能胜诉了。

要使欠条有证明力,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一下几点:

纸张质量

一般借钱后都是一段时间后才会归还,中途如果出了差错就会导致欠条毁损,证据的灭失。因此,不要随意拿一张纸写欠条,最好是完整且质量较好的。

借款金额写法

首先是数额的确定,关于借钱的数额不能随意,借多少写多少,最好用大小写,大小写要一致。曾有人就因为借款金额的不一致导致纠纷产生。

借钱用途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写欠条的时候只写借了多少金额,却很少写借钱的用途的。这里进行说明,借出去的钱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利率

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在欠条中最好约定好具体的利率,明确具体金额。

还钱时间

还钱时间的约定关系到诉讼时效,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将得不到实现,所以最好约定好还钱时间并且记入欠条中。

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手里后欠条,那么就可以向对方要债,但其实在有欠条的情况下,打官司最终不一定就能胜诉,此时法官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审查才行。至于借钱给别人不还怎么办,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国内非金融债务如何追讨?

一、国内非金融债务如何追讨

可以选择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去追讨。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其实,对于金融债务进行追讨也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的。因此,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我们在维护自身是权益和追讨这个债务的时候,是一定要按照这个正当的程序去追讨的。千万不要在追讨的过程中去动用一些违法的手段,这是不行的。


来源: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Tags: 借钱给别人不还怎么办 如何追讨欠债,国内非金融债务如何追讨


刘润民——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1860083858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083858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